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协会将按会费管理有关规定,按年度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管理预决算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办法,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每年度、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债务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7年12月25 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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