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2016年互联网领域立法情况盘点

 2017-03-02 15:11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2016年2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第5号令《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为互联网领域的新年立法拉开帷幕。《规定》明确了网络出版服务和网络出版物的范围、网络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等方面的内容,尤其加大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等。此外《规定》提出外资不能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网络出版服务同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出版一样,属于国家明确禁止外商投资从事的行业。

  点评:近两年“自媒体”盛行,许多个人或机构通过微信公众号进行创业。新规一出,就有人提问“个人或者机构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是否需要获得许可?”对此,立法者表示,判定是否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要看是否“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从事的信息内容服务只要符合以上范围,即可认为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但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所谓“自媒体”的个人或者机构,按照现行标准,属于信息内容的创作者或生产者,而目前纳入许可管理的,主要是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服务单位,即上述信息内容的提供者。也就是说,《规定》管理和约束的主要是提供网络出版服务的平台单位,属于自媒体的个人和机构不在此列。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2016年4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了《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6号令),并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同时,2004年7月6日发布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39号令)废止。《规定》主要是针对IPTV、专网手机电视以及互联网电视的监管,而通过PC、手机、Pad等终端接收视频网站通过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提供的流媒体视听服务仍旧通过《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56号令)进行监管。

  根据《规定》,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包括内容提供服务、集成播控服务,以及IPTV传输和专网手机电视分发服务。同时对“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禁入。

  点评:随着三网融合全面推广,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飞速发展,各种视听新业务发展迅速,原39号令的内容已不适应发展和管理的需要。为促进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新业务健康繁荣规范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丰富多彩、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的视听节目,防范不良内容传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根据人民群众的呼声和业界的要求,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对原规定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定了《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规定》以“专网、公众、定向、终端”为基本要素,科学划定了管理范围,完善了“新媒体”的监管体系,必将对我国视听媒体产业的发展走向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

  2016年8月1日起,被称为网络搜索服务法治化“里程碑”的《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开始实施,《规定》对社会反映集中地搜索信息中广告定性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客观、公正、权威的搜索结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应当依法查验客户有关资质,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比例上限,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

  点评:互联网信息搜索工具是网民检索、浏览互联网信息的基础入口,对网民信息的获取和网络信息的呈现有着根本性的影响。本次《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出台,通过对互联网新技术应用施行规范化治理,成为我国新时代网络搜索服务法治化的里程碑,既是对这些年我国互联网搜索服务领域发展实践规律性和经验性成果的总结,也是对广大网民合法权益保护呼声的回应;既维护了我国互联网生态圈法治发展的秩序,也保护了公共利益的知情权。《规定》为我国互联网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做好了制度基础,必将进一步提升网络信息传播秩序,塑造健康、有序的网络信息生态环境。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2016年6月28日,国信办发布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明确区分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为分类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规范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明确了网民在使用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中的合法权益。《规定》中的一大亮点是,针对目前有些软件随意读取手机用户的位置信息、通讯录、短信息和通话记录,甚至调取摄像头、读取用户隐私信息等过度采集和滥用行为,要求APP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

  点评:移动互联网时代已全面到来,APP产业迅猛速发展的同时也乱象频生,从恶意吸费、消费陷阱,到盗取或滥用个人信息,乃至传播病毒软件,越来越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该《规定》作为首部管理APP应用商店和APP提供者的法规,其出台可以说最贴近网民的切身利益,它从法律上明确了对应用程序提供者的管理责任,为构建移动互联网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提供了制度保障,应被视为保障移动网络用户权益的第一道防线。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并于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施行。

  《办法》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配套制度,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总体要求,对非银行支付机构(下称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进行了规范,旨在促进其健康发展。《办法》清晰界定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的内涵和边界;建立了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分类监管机制;坚持支付账户实名制底线,要求支付机构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机制。

  点评: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引发了社会各方的广泛讨论,对在新形势下我国新兴支付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网络支付业务成为电子商务与互联网金融活动的日常工具,特别是支付宝等在内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灵活便捷以及在网购方面的优势,已发展成为拥有亿级客户、10万亿级交易规模的市场。因此,《办法》的辐射范围和影响力已经远远超出了支付市场本身,对我国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战略实施以及经济结构转型升级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并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了网络平台和入网销售者的义务。针对社会关心的保健食品、婴幼儿奶粉等商品,新规也做出特殊规定。例如,入网交易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等。《办法》规定,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食品交易的经营者,应该在主页面显著的位置公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点评:当前,参与网络食品经营的主体越来越多,网络食品经营的法律关系也相对复杂。新颁布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从强化平台和经营者义务,细化严重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等七个方面对网络食品安全的风险进行把控,特别将当下的百姓关注的消费热点纳入其中,内容全面细致。食药监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自建网站或者开设APP的食品经营者抱着鼓励的态度。同时“民以食为天,食以洁为先”,管理部门在鼓励、推动互联网经济全面发展的同时,将会严格强化互联网渠道食品安全的管理,改善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7月8日,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依据《办法》,从2016年9月1日开始,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必须显著标明“广告”两字,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如不标注,则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同时,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办法》另外一大亮点是明确“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属于互联网广告,与其他形式的互联网广告一起接受监管。《办法》规定“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内容虚假、不真实,首先要追究广告主的责任。

  点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是首部全面规范互联网广告行为的部门规章,是对新《广告法》的细化,也是对我国互联网广告行业发展的诸多创新的积极回应。看得出工商总局在广告行业,特别是对互联网广告行业的态度是非常积极和肯定的,《办法》背后秉承的基本态度和基本原则,是在坚持全面、准确理解广告业的发展和秩序规范的基础上做出的,对未来广告业发展有深远意义。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联合六部委出台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我国出租汽车改革及网约车新政方案终于揭开神秘面纱,同时标志着网约车正式纳入国家合法化监管范畴。暂行办法于11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明确,按照高品质、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明确发展定位,有序发展网约车。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实行许可管理;明确将网约车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规定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驾驶员也需要取得相应的从业许可等。北京、上海和广州三地网约车细则落地,分别对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条件、车辆条件、驾驶员条件等主要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点评:自从2015年10月10日两个文件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在将近1年的修订时间中,网约车行业到底可以通过何种方式实现合法化,新规将对网约车、运营平台及传统出租车企业以及消费者利益产生哪些影响,甚至分享经济发展中政府的角色与作为等问题一度引发热烈的讨论,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新规落地以后,因其修正了此前规定中的将出行平台视作传统出租运营企业的规制立场,其改革内容超出很多人的预期,受到社会的高度认可,被认为是行业发展到2.0时代的突破,值得所有从业者、用户、相关利益方欢呼庆贺。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8月1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联合颁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办法围绕电子化、大数据和信用等方面,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实体场所向电子化平台转变。办法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推行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等通过公共资源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实现各级平台系统互联、信息共享,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办理各项事务并开展监测预警。《办法》坚持问题导向,以落实“放、管、服”为主线,以推进电子化为路径,以实现资源共享为重点,对平台运行、管理和监督做了全面的制度规范。

  点评: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确定的重要改革任务。本《办法》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高公共资源交易配置效率和效益为目标,紧扣“放管服”改革主线、坚持“电子化”发展方向、突出整合共享核心目标,以共享资源为重点,构建全国一体化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推动实现信息资源、场所资源以及专家资源的整合共享。真正推动实现交易平台要尽快“建起来”,电子系统尽快“联起来”,交易数据尽快“用起来”。

  《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

  2016年11月4日,国信办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并于12月1日起实施。

  《规定》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直播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认证登记。根据《规定》,直播平台不得利用直播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规定》加强了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的管理,即直播平台和主播在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时,都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点评:互联网直播作为一种新型传播形式迅猛发展,广泛应用于娱乐互动、新闻报道等领域。有的直播平台打擦边球,靠低级趣味博取眼球;有的传播违法违规内容;还有的平台违规开展新闻信息直播。直播新规的出台非常必要、非常及时,直击当前互联网直播行业中存在的乱象和突出问题,界定了直播服务产品的标准,明确了从业企业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运行规则,尤其强调了在直播业务开展过程中不能触碰的领域,为互联网直播企业发展划好了红线,兜住了底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7日正式发布,并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并对“网络实名制”作出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同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进行明确规定,指出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此外特别规定,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点评:第二届乌镇峰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中国方案。中国立法者正是面对互联网这样一个“未知远远大于已知”的领域,以科学创新的态度、造福人类的思维,弥补新生事物不足的可能,切实落实网络空间治理的法治精神。《网络安全法》立法定位是网络安全管理的基础性“保障法”;在立法架构坚持“防御、控制与惩治”三位一体;在制度设计上注重网络安全的关键控制节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办法是该法的重中之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通过,既是中国网络空间治理的里程碑事件,也是世界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的一个不可或缺环节;既维护中国网络空间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同样也有利于世界各国网络空间安全。

(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供稿,编辑吴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