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网站履行主体责任正当时

 2017-03-02 15:35   王四新

  我们注意到,当今世界,正在成长着越来越多的互联网公司,个别互联网公司,已经或正在成为超国家经济体。大家熟知的几家大的互联网公司,例如美国的微软、谷歌和脸书等,无论是其对全球超过一半以上的用户的掌控能力、还是它们通过自己掌握的技术、搜集的数据对社会发展各项事务精准的预测能力,创造并从社会获取财富的能力,都远远超出了传统意义上的企业,甚至远远超出国家在某些方面的能力。政治学、法学等社会科学领域都有一个通行的说法,企业有多大的影响力,就应当承担多大的社会责任。企业不可能在能力越来越壮大的情况下,在对社会的影响力越来越强的情况下,自己所履行的社会责任却在相应地减少。

  2016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把“重双基、强双责”作为其开展各项工作的指导方针,尤其是把强化网站主体责任,作为重点工作来抓,把握了互联网发展的大势,适应了互联网发展的历史潮流,也回应了中国互联网产业高速发展所带来的一个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在互联网开始发展的早期,许多国家,尤其是像美国这样的国家,在其制定的涉及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责任时,比如1996年美国《电讯法》涉及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对自己平台上内容的责任承担原则,就规定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只对自己提供的内容负责,而对其他人在平台上发布的内容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这种归责原则,免除了互联网提供商对平台内容进行审核的义务,节约了其投入的技术和人力、财力成本,也帮助一些大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完成了从资本到用户的“原始积累”。

  在互联网开始发展的早期,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习惯于这种归责原则,这个原则加速了一些互联网公司的成长。但随着网络传输能力和传输速度的不断提升,各种非法有害内容也开始大行其道。这引发了人们对网站责任的持续关注,调整网站归责原则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美国的司法判例,自2000年之后,便出现了对1996年美国《电讯法》所确立的平台责任原则的修补,平台不再一律不对自己平台上的第三方内容负有审核和把关的义务,而是在有些情况下,可以推定网站应当承担责任,比如网站为吸引用户,尤其是未成年人用户时对外宣称自己网站的内容是合适、安全的情况下;或者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网站对内容进行了人工干预或行使了编辑权的情况下,网站就应当对平台上的内容负责。与此同时,欧洲国家的网络法和欧盟法院、欧洲人权法院的司法判决,开始对互联网公司,尤其是已经形成市场垄断地位的互联网公司施加越来越严格的责任。从对暴力、色情和种族主义言论的追究,到对微软、谷歌和苹果公司发起的无数轮反垄断调查,无一不是在勒令互联网公司应当对平台上的内容,无论是自己提供的还是第三方提供的,承担起应负的责任。

  2014年,欧盟法院把这一精神在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领域发挥到极致,要求全球最大的搜索服务提供商谷歌必须抽调大量的人力物力,以满足欧洲用户因“被遗忘权”被侵犯而要求处理搜索结果的要求。2015年,在另外一个判例中,欧洲人权法院判定,网站在推送涉及民生方面的新闻时,必须考虑到该新闻对涉事公用事业公司的商誉造成的侵权损害,如果因为网站持续疏忽而导致网友带有大量诽谤性跟帖在网站上传播,则网站就应当为此而承担法律责任。

  在已经过去的2016年,全世界也刚刚经历了数场虚假新闻和非法有害信息传播给个体、社会、甚至是国家的政治制度带来难以挽回的冲击和损害的例子。英国公投脱欧、美国大选也使得大家不得不考虑由大数据和看似客观、中立和科学的计算所带来的算法新闻,是不是需要承担责任。各种迹象表明,即便是算法新闻,算法搜索结果,也需要确保平台承担信息真实的责任。土耳其最近又关闭了美国几家大的社交媒体,暂时中止其在土耳其提供服务,原因是这些社交媒体无法遵守当地的法律,传播恐怖主义和其他非法内容。德国最近对全球最大的社交媒体Facebook上的纳粹信息和恐怖主义信息发出零容忍信号,网站不能以信息量大对信息内容免责,也不能以非人工的算法新闻为自己免责。如果网站不能确保信息真实、内容合法,要么关掉其相关的服务,要么承担每条违法信息50万欧元的罚款。

  把目光转向国内,众所周知,在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的几次重要讲话当中,专门针对网信事业的就有两次,分别是4月19日网信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和10月9日关于网络强国战略的讲话。在4月19日的讲话中,习总书记专门谈到了不同网站的主体责任问题。总书记要求做新闻的网站,不能盲目追求点击率;做电子商务的,不能让平台充斥着假货;而提供搜索服务的,不能谁给的钱多,就把谁的搜索结果放到前面。也就是说,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时候,要主动把社会效益考虑进去,只有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只有把社会责任放在首位,只有合法、规范经营,企业才能够立足于市场,才能够获得长足发展。

  2016年也是中国互联网立法频率和立法成果较多的一年。全国人大11月7日通过了《网络安全法》,在此之前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牵头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包括2016年6月25日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6月28日公布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12月1号才生效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等。

  这些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对互联网企业提供的各种服务,都本着强化、细化平台责任的原则,提出了许多在实践中已经开始采用并且已经产生了一定效果的制度,比如大家熟知的直播平台要实行总编辑负责制、在发生意外情况下能够确保相关服务立即停止的技术支持,以及先审后播等制度,都对从事互联网直播行业的各方,提出了详细而全面的要求。这些要求是国家规范互联网行业和从业人员的依据,也是互联网企业进行内部规范建设的行为标准,而这些法律、部门规章的进一步落实,将对互联网企业经营的规范化产生重要影响,而唯有合法、规范经营,这些企业才能做大做强,才能立足中国,走向世界。

(作者单位: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编辑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