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监督仲裁机构 强化行业自律机制 ——关于我国组建新闻评议会的建议与构想

2007-03-28 15:49:00 星期三     

  新闻评议会是一种新闻行业自律的监督与仲裁机构。其基本职能和主要任务是负责处理新闻业内部或新闻业与社会间的新闻纠纷(即因新闻传播行为所引法的矛盾纠纷)。它以国家宪法及相关法律为依据,按照行业规约和评议会章程,对涉及新闻职业道德问题和新闻侵权所引发的新闻纠纷进行仲裁,并监督裁定决议的执行。它是新闻行业实行集体自律的一种有效组织机构,也是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通行的一种行业自律组织形式。

  世界上最早的新闻评议会组织出现于上个世纪初。1910年挪威成立的“报业仲裁委员会”和1916年瑞典成立的“报业荣誉法庭”是这一组织的滥觞,其大量出现则是上世纪四五十年代的事。

  1947年,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在其发表的《自由与负责的新闻业》报告中,对在自由主义新闻理论导引下新闻业滥用新闻自由的情况进行了揭露和抨击,并据此提出了“社会责任理论”。这一理论主张,新闻业在享有新闻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新闻传播须对社会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以及公民个人的法定自由权利负责。当新闻传播超越社会和道德所允许的新闻自由范围时,政府有权加以干涉。社会责任理论的产生为新闻评议会组织的建立提供了理论支持。而当时各国新闻界存在的由于滥用新闻自由所导致的社会信誉下降及新闻诉讼案件不断上升的情况,则成为新闻评议会建立的现实基础。

  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到50年代末,比利时、荷兰、英国、西德、意大利等西欧国家相继成立了新闻评议会。进入60年代后,一些亚非国家也陆续建立了新闻评议会组织。

  美国是最早提出建立新闻评议会组织,并明确使用“新闻评议会”这一概念的国家,但由于一些报业组织的抵制,到1967年才有加利福尼亚、俄勒冈、华盛顿等6个地方性的新闻评议会组织成立。而全国性的新闻评议会组织一直到1973年才建立起来,前后经历了26年的漫长时间。

  从新闻评议会组织的情况看,它是适应报业自律的需要而建立的,其主要职能是对涉及新闻传播行为所引发的诉讼进行调解和仲裁,并作出相应的裁决。

  新闻评议会属于社会性的非政府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它负责处理有违新闻职业道德的内部及社会纠纷,其根本宗旨在于通过行业自律,唤起新闻从业者的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维护新闻业的尊严、荣誉及良好的社会形象。新闻评议会的建立有助于新闻界的行业自律,有助于加强新闻界与社会的沟通和了解,有助于树立和维护新闻业的社会形象,这是它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新闻评议会组织的建立已有近百年的历史。考察其运作情况,既有成功之处,也有不少教训。有些国家的新闻评议会组织由于其独立地位得不到认可,活动经费得不到保障,工作职权不够明确,执行裁决不具权威性,加之新闻界一些媒体和个人出于自身私利不愿意揭短,采取不配合态度,有的甚至持反对立场,公开或暗中进行抵制,因而活动起来困难重重,有的实际上是形同虚设,无法正常发挥应有的作用。

  纵然新闻评议会组织的建立和运作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但它作为新闻界加强行业自律的一种组织形式和工作机构,已为世界上许多国家业界同仁所认可,并竞相采用。

  我国台湾和香港都建有新闻评议会组织。笔者认为,大陆也应尽快建立起这样的组织,以利于把新闻行业自律落到实处,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

  自改革开放以来,二十多年中,我国新闻传播业得到了长足发展。现在全国已拥有报刊、广播、电视、通讯社及网络媒体机构上万家,新闻从业人员已超过75万人。如此众多的媒介机构,如此庞大的从业队伍为新闻传播业的发展提供了基础和保障,同时也为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带来了许多难题。近些年来,在新闻从业者队伍中,出现了不少违背职业道德,滥用新闻自由的现象,虚假新闻、“有偿新闻”禁而不止,新闻侵权、新闻诉讼接连不断,新闻机构及新闻从业者的形象与信誉受到严重损害。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国家新闻出版署、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以及一些中央新闻机构采取了许多措施,包括制定《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颁布《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发布《关于建立新闻工作者接受社会监督制度的公告》等等,借以规范新闻传播行为,加强新闻行业自律。应当说,新闻界在道德自律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也有一些成绩。但问题仍然不少,社会与公众对新闻界行业自律效果的评价仍然不高。

  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缺少新闻行业自律的监督与仲裁机构也是原因之一。虽然新闻行业内部已制定了不少行规行约,但由于缺少监督与仲裁机构,仅靠媒介机构和新闻从业者个人的自省、自查、自纠,许多违反职业道德、侵害法人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往往得不到有效制止。

  通常,一些违反职业道德,侵害法人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新闻诉讼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依靠法律手段,实行法律裁决,追究法律责任。但有些诉讼,特别是那些还够不上追究法律责任,或现有法律无法究其责的新闻诉讼,通过行业自律仲裁机构进行内部自我调整和纠正不失为一种好办法。这就需要有一个能够对新闻诉讼进行行业仲裁,并且能够监督媒介机构和新闻从业者实行行业自律的组织机构。当新闻侵权行为涉及的当事人向其提出申诉时,这各机构可以进行调查和听证,作出调解和仲裁,并监督涉及侵权的媒介机构和新闻从业人员作出检讨,纠正侵权行为,挽回不良影响。新闻评议会组织就可以承担这些职能和任务。而对那些经过调查、核实不属于媒介机构和新闻从业人员侵权的诉讼,通过调解和仲裁,则可以起到维护媒介机构和新闻从业人员权利与声誉的作用。

  从当前我国新闻界的现状及其所面临的内外环境看,笔者认为,建立全国性的新闻评议会组织应尽快提上议事日程。

  我国组建新闻评议会组织应当汲取国外的经验和教训,注意以下问题:

  1.人员组成应具广泛代表性

  新闻评议会可由全国性的新闻行业组织和中央新闻机构的代表、国家司法机关(高检、高法)的资深检察官和法官、新闻院校及新闻科研机构的专家、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等全国性群团组织的代表共同组成。这样可以使之具有广泛的社会代表性。人员以15—19人为宜,具体名额可以协商解决。主席由全体成员会议推举产生,可由新闻界或司法界的知名人士担任,也可由国家相关领导机关的负责人担任。

  2.机构运行应有相对独立性

  新闻评议会作为一种社会性非政府组织载运作上应有一定的独立性。它在宪法、法律和行业规约、评议会章程的范围内可以独自处理新闻诉讼案件,组织对涉及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案件的调查、听证、研讨和仲裁,并负责监督裁定决议的执行。

  3.工作职权应有相当明确性

  新闻评议会应有明确的工作职能,其中主要包括:受理新闻诉讼当事人之陈诉,或社会各界人士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媒介机构和新闻从业者个人之检举,组织调查、听证后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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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被诉媒介机构及新闻从业者个人执行裁定决议,并公布执行结果。

  新闻评议会还应有明确的工作职权,在履行上述职能时应赋予其主动审查权和具体制裁权,要保证裁定决议执行的权威性,使评议会的工作收到良好效果。

  所谓主动审查权,是指新闻评议会无须受托即可主动介入涉及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纠纷事件,并且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听证和作出裁决。

  所谓具体制裁权,是指新闻评议会有权监督裁定决议的执行,并且拥有实施制裁的具体执行权力。

  4.裁定决议应有很高权威性

  新闻评议会是代表行业组织和社会对涉及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诉讼案件进行仲裁的,因此,其裁定决议应视为是一种集体决定和公共意见,具有权威性。被裁决所涉及的媒介机构和新闻从业者个人应当自觉执行决议,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绝执行。对评议会形成的决议及相关内容新闻媒体应予以刊登,以吸引社会与公众的关注和支持,借助社会舆论的力量促成裁定决议的执行,维护新闻评议会所裁定决议的权威性。

  5.经费来源要有充分可靠性

  活动经费有无保障是新闻评议会能否正常开展工作,发挥有效作用的基本条件,因此必须充分保证评议会的五活动经费具有可靠来源。

  新闻评议会的经费来源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渠道:

  政府按对非政府组织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给予适当拨款;

  新闻行业组织寄信问机构给予适当资助;

  向社会适当募集。

  新闻评议会的组建涉及到机构定位、人员构成、运行机制、经费来源等一系列问题,需要在组建之前和组建过程中充分考虑,妥善解决。

  当前,全国上下都在实施公民道德教育,开展讲诚信活动,新闻界内部加强职业道德自律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在此形势下,新闻评议会的应运而生乃顺理成章之事。笔者建议由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牵头,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筹备组建全国性的新闻评议会组织,使之成为新闻界强化行业自律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为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纯洁新闻队伍,树立新闻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发挥积极作用。

  地方性的新闻评议会组织可以在全国性新闻评议会建立,取得一定经验后再逐步组建。可以相信,当新闻评议会组织在全国形成一个完整而有效率、有权威的网络系统之后,它将对规范全行业的职业道德行为,加强行业自律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